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 |
新乡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训练、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务机构,旨在帮助来访者实现自我成长、人格完善、潜能开发、健康生活的目标。 为保障心理咨询顺利进行,维护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权利和义务,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是一个非医疗性质的咨询服务单位,对本校在校师生提供心理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2.心理咨询师须对来访者咨询的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来访者的同意不能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例外: (1)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 (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心理咨询师为了更有效地协助来访者解决问题,或为接受专业督导或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可能要求录音(像),但在录音(像)之前,必须征求来访者的意见,在征得来访者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录音(像),来访者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4.心理咨询每次会谈时间约 50 分钟,每周一次,若有特殊情况经中心同意可增加咨询频次。心理咨询需要有一个过程,一次咨询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通常需要持续而定期的连续咨询,咨询次数由来访者和咨询师协商。原则上一个阶段最多进行8次咨询,如需继续咨询,可再次预约进行。 5.接受连续咨询的来访者需在每次咨询完后直接和咨询师预约下次的咨询时间。来访者需在预约的时间准时到达,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迟到,咨询师将不相应延长咨询时间。若来访者因故不能按时咨询,请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中心改期或取消。咨询师若有事需要改变咨询时间,需提前与中心联系通知来访者,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咨询师迟到除外。 6.来访者有权寻求其他心理咨询师的意见或变更心理咨询师,但需经中心同意。原则上一段时间内,来访者只能与一位心理咨询师咨询,若想转介至其他心理咨询师,应先结束与当前心理咨询师的咨询关系。若咨询师基于理论取向、业务学习等理由需要两位及以上咨询师在场时,需首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并报由中心审核决定。 7.来访者在咨询期间,若欲做出重大决定,如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离婚、退学、休学等,请务必告知心理咨询师协商处理并签定个人生命安全契约书。否则,将视为咨询关系的自然终止。 8.若来访者或心理咨询师感觉咨询效果不佳,可协商转介事宜。 9.来访者有权接受或停止咨询,也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咨询过程中的有关活动。 10.来访者在两次咨询的间隔期,如有紧急情况,请拨打中心电话:0373-3682658每周一至周五 8:30-11:30、15:00-18:30;或拨打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座机用户请拨打 800-810-1117,手机用户请拨打 010-82951332。 11.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仅提供涉及个人成长和自我发展类相关问题的心理咨询,不提供包括精神鉴定、心理诊断、开具精神类药物、出具资格证明、对严重心理障碍患者的长程心理治疗等在内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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